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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5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元長工程行即邱祺彧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被   告
永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德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
被   告
昆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秀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3 月7 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8年4 月18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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