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黃繼瑜
- 當事人昱昶能源有限公司、映暉能源有限公司、之、林錦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0號原 告 昱昶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宏 原 告 映暉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郭肇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林錦星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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