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0號
- 原告
- 昱昶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宏
- 原告
- 映暉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郭肇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世明律師
- 被告
- 林錦星
- 訴訟代理人
- 嚴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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