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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黃繼瑜

  • 當事人
    昱昶能源有限公司映暉能源有限公司林錦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0號原   告 昱昶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宏 原   告 映暉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郭肇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林錦星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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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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