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毛彥程
- 法定代理人歐陽禹
- 原告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3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禹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徐琴涵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鼎裕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4,3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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