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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
    黃金環、歐陽禹

  • 原告
    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鼎裕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鼎裕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31,710元(計算式:25,260元+6,450 元=3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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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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