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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鼎裕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31,710元(計算式:25,260元+6,450 元=3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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