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鼎裕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31,710元(計算式:25,260元+6,450 元=3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