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鼎裕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31,710元(計算式:25,260元+6,450 元=3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