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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告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偉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子陽律師
被告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賴瑞成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顏瑞成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 年1 月29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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