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孫文偉、黃英士
- 原告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2號原 告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偉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林子陽律師 被 告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賴瑞成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顏瑞成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 年1 月29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廖美紅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