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2號
- 原告
-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文偉
- 訴訟代理人
- 顏瑞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陽律師
- 被告
-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士
- 訴訟代理人
-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賴瑞成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顏瑞成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 年1 月29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