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孫文偉、黃英士
- 上訴人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2號上 訴 人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偉 被 上訴人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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