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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告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當
訴訟代理人
曾大殷
被告
高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賢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陳姿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對本件爭點於開庭時表示不爭執,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再具狀表示爭執之意並提出證據,是本件仍有事證須調查,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5 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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