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7號
- 原告
-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錦當
- 訴訟代理人
- 曾大殷
- 被告
- 高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銘賢
- 訴訟代理人
- 戴智權律師
陳姿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對本件爭點於開庭時表示不爭執,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再具狀表示爭執之意並提出證據,是本件仍有事證須調查,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5 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