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6號上 訴 人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瑾 上 訴 人 陳威智 被 上訴 人 林庭勻(原名林杏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6 月21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36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 萬8,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