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6號
- 上訴人
-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文瑾
- 上訴人
- 陳威智
- 被上訴人
- 林庭勻(原名林杏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6月21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36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 萬8,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