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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蔡淑珠、陳子瑋

  • 原告
    金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1號原   告 金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珠 被   告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7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梁馨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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