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3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鄭毓平 被 告 立百天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睿洋 被 告 李政諺 宋嘉玉 哥德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哲忠 被 告 百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珉睿 被 告 富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隆 被 告 美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翊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立百天企業有限公司、李睿洋、李政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立百天企業有限公司、李睿洋、宋嘉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立百天企業有限公司、李睿洋、宋嘉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參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哥德興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百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利息。 被告富禾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參佰元,及如附表一編號四、五所示之利息。 被告美圓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元,及如附表一編號六、七所示之利息。 本判決第四、五、六、七項中之任各被告所為給付之金額合計已達本判決第三項之應給付金額時,其餘各該項內之被告即免除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立百天企業有限公司、李睿洋、李政諺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其餘由被告立百天企業有限公司、李睿洋、宋嘉玉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一;或由被告哥德興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或由被告百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或由被告富禾國際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或由被告美圓國際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立百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立百天公司)前於民國104 年5月29日邀同被告李睿洋、李政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 立借據並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5月29日起至107年5月29日止,利息計付方式按原告公司 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年利率2.75%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3.84%),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 付,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清償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被告立百天公司前於106年7月26日邀同被告李睿洋、宋嘉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借據,並於106年7月27日借款3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7月27日起至109年7月27日止,利息計付方式按原告公司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 率加計年利率2.71%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3.8%),本金按 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清償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 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㈢、被告立百天公司前於106年7月26日邀同被告李睿洋、宋嘉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300萬 元),動用期間自106年7月27日起至107年7月27日止,利息計付方式按原告公司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計年利率2.71%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3.8%),嗣於106年7 月28日申請動用,以借據向原告借得233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106年7月28日起至106年11月15日止,本金到期一次清 償,利息按月計付,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清償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 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 金。 ㈣、查上開借款分別於106年10月10日、106年11月27日、106年 11月15日起,被告即未依約還款,已逾期多日,迭經原告催討無效,總計尚欠本金449萬9814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等,而依兩造間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得主張上開借款均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立百天公司、李睿洋、李政諺、宋嘉玉各負連帶清償之責。次查,被告立百天公司為清償上揭㈢、所述之借款,由其轉讓分別由被告哥德興業有限公司、百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富禾國際有限公司、美圓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予原告,詎上開支票屆期提示後均遭退票,依票據法第96條第1、2項規定,被告立百天公司自與簽發支票之上開被告自應各就附表一所示之票款及利息負連帶給付票款之責,而此部分係與上揭㈢、所述之借款間,具有清償同一債權之目的性等語。爰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併為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8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同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所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卷第25至29頁、第41至89頁),堪認原告已就其與各被告間分別成立上開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支票票據關係等事實,已提出相當之憑證。又本院於本件已為發函諭命被告於相當時期提出答辯之事實及理由,並通知其到庭行言詞辯論,惟被告受合法通知後迄今均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或答辯聲明,亦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行言詞辯論,揆諸上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7條前段、第478條前段、第25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復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立 百天公司分別邀同被告李睿洋、李政諺、宋嘉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嗣未依約繳款,尚欠原告如附表二各筆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復被告立百天公司為清償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借款,交付轉讓如附表一所示分別以被告哥德興業有限公司、百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富禾國際有限公司、美圓國際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7紙支票予原告,經原告提 示後均遭退票等情,業經認定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李睿洋、李政諺、宋嘉玉既為被告立百天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其就上列已到期尚未清償之借款債務、利息、違約金,分別負連帶給付之責。另原告亦得對於如附表一所示7 紙支票之發票人即被告哥德興業有限公司、百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富禾國際有限公司、美圓國際有限公司追索請求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票款本息。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立百天公司、李睿洋、李政諺、宋嘉玉分別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依前揭票據法規定,請求被告哥德興業有限公司、百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富禾國際有限公司、美圓國際有限公司分別給付如主文第4項至第7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立百天公司將被告哥德興業有限公司、百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富禾國際有限公司、美圓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交付轉讓予原告,既係為清償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借款,則各該票據債務之清償應即生抵充原借款債務之效果,並經原告據以聲明在案,故被告哥德興業有限公司、百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富禾國際有限公司、美圓國際有限公司倘依本件命為給付之金額合計已達被告立百天公司、李睿洋、宋嘉玉就主文第3項之 應給付金額時,則其餘支票發票人當即免除給付義務,原告依此併為如主文第8項所示之聲明,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利 息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 │ │ │ │起迄日 │年利率│ │ ├──┼────┼─────┼───────┼─────┼─────┼─────┼───┼────┤ │1 │哥德興業│板信商業銀│106年11月3日 │32萬660元 │DF0000000 │自106年11 │ │提示日:│ │ │有限公司│行丹鳳分行│ │ │ │月3日起至 │6% │106年11 │ │ │ │ │ │ │ │清償日止 │ │月3日 │ │ │ │ │ │ │ │ │ │ │ ├──┼────┼─────┼───────┼─────┼─────┼─────┼───┼────┤ │2 │哥德興業│板信商業銀│106年11月5日 │43萬3880元│DF0000000 │自106年11 │ │提示日:│ │ │有限公司│行丹鳳分行│ │ │ │月6日起至 │6% │106年11 │ │ │ │ │ │ │ │清償日止 │ │月6日 │ ├──┼────┼─────┼───────┼─────┼─────┼─────┼───┼────┤ │3 │百欣國際│新光銀行壢│106年10月31日 │26萬3000元│XX0000000 │自106年10 │ │提示日:│ │ │興業有限│新分行 │ │ │ │月31日起至│6% │106年10 │ │ │公司 │ │ │ │ │清償日止 │ │月31日 │ ├──┼────┼─────┼───────┼─────┼─────┼─────┼───┼────┤ │4 │富禾國際│星展銀行南│106年10月24日 │35萬9800元│DB0000000 │自106年10 │ │提示日:│ │ │有限公司│京東路分行│ │ │ │月24日起至│6% │106年10 │ │ │ │ │ │ │ │清償日止 │ │月24日 │ ├──┼────┼─────┼───────┼─────┼─────┼─────┼───┼────┤ │5 │富禾國際│星展銀行南│106年10月31日 │39萬8500元│DB0000000 │自106年10 │ │提示日:│ │ │有限公司│京東路分行│ │ │ │月31日起至│6% │106年10 │ │ │ │ │ │ │ │清償日止 │ │月31日 │ ├──┼────┼─────┼───────┼─────┼─────┼─────┼───┼────┤ │6 │美圓國際│第一銀行古│106年10月12日 │40萬3000元│HA0000000 │自106年10 │ │提示日:│ │ │有限公司│亭分行 │ │ │ │月12日起至│6% │106年10 │ │ │ │ │ │ │ │清償日止 │ │月12日 │ ├──┼────┼─────┼───────┼─────┼─────┼─────┼───┼────┤ │7 │美圓國際│第一銀行古│106年10月18日 │34萬8000元│HA0000000 │自106年10 │ │提示日:│ │ │有限公司│亭分行 │ │ │ │月18日起至│6% │106年10 │ │ │ │ │ │ │ │清償日止 │ │月18日 │ └──┴────┴─────┴───────┴─────┴─────┴─────┴───┴────┘ 附表二: ┌──┬──────┬─────────┬────────────┐ │編號│本金金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 │ 1 │42萬411元 │自106年10月10日起 │自106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利率百分之3.84 計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 │ │ │算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 │ │ │ │ │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2 │269萬5998元 │自106年11月27日起 │自106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利率百分之3.80計算│,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 │ │ │ │ │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3 │138萬3405元 │自106年11月15日起 │自106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利率百分之3.80計算│,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 │ │ │ │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 │ │ │ │ │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總計本金尚欠449萬981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