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2號
- 原告
-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君威
- 被告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被告聲明異議後,本院復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15,251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8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原告迄今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故原告所提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