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2號原 告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君威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被告聲明異議後,本院復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納裁判費15,251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8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原告迄今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故原告所提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