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7號
- 原告
- 奕華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雄
- 被告
-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4 萬6931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9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5、27、29、31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