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9號
- 原告
- 三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鈺惠
- 被告
-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1,885元,此裁定於107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