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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9號

原告
三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鈺惠
被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1,885元,此裁定於107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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