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9號
- 上訴人
- 裕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啟新
- 被上訴人
- 富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