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高文淵連士綱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9號

上訴人
裕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新
被上訴人
富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