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9號上 訴 人 裕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新 被 上訴人 富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