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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高文淵連士綱黃乃瑩
  • 法定代理人
    高啟新、張瑞菊

  • 上訴人
    裕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富邦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9號上 訴 人 裕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新 被 上訴人 富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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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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