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詹水雲
即原告
蔡宗坤
即原告
蔡琮譽
即原告
蔡淑美
即原告
蔡宗訓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亞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櫻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95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