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詹水雲 蔡宗坤 蔡琮譽 蔡淑美 蔡宗訓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亞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櫻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 字第95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