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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

原告
蔡詹水雲
原告
蔡宗坤
原告
蔡琮譽
原告
蔡淑美
原告
蔡宗訓
被告
櫻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以被繼承人蔡城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原告,亦未據被繼承人蔡城之其他繼承人蔡榮蔚、蔡榮聰同意,是原告起訴欠缺當事人適格。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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