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得取消得標資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原 告 高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順 原 告 鉦伸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光治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得取消得標資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 月7 日發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2 紙可稽(見本院卷第51、55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9-67 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