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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不得取消得標資格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告
高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順
原告
鉦伸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光治
被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得取消得標資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7 日發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2 紙可稽(見本院卷第51、55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9-67 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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