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珍
- 被上訴人
- 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若綺
- 被上訴人
-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寶珠
- 被上訴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王士雲
- 參加人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2,2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