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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上訴人
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綺
被上訴人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珠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26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313 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㈢第323 至329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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