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上列上訴人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良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參萬玖仟零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