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 原告
- 成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德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葉伯衛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前經本院於107年4月30日通知應提出被告葉進興、葉伯團、莊淑惠、葉山墩、葉李素蘭、葉鴻章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繪製繼承系統表到院,迄今已經過三週均未提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逾期不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