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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告
成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德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葉伯衛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前經本院於107年4月30日通知應提出被告葉進興、葉伯團、莊淑惠、葉山墩、葉李素蘭、葉鴻章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繪製繼承系統表到院,迄今已經過三週均未提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逾期不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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