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敏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振維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玉貞 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禾微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昭宏 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30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陸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