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敏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振維科技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王玉貞
- 即被告
- 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禾微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昭宏
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30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陸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