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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樹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枝發
被上訴人
魏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42,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6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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