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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原告
第一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被告
濰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梁書驥
被告
梁兆偉

      鍾旻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就契約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第20條定有明文(見本院卷第13、14、15、18、20、22、24、26、28、30、32頁)。依據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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