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 訴訟代理人
- 廖世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嘉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姿君律師
- 被告
- 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俞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冠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384 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業已因和解成立而終結,有和解筆錄影本1 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