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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複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被告
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俞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冠文律師
複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384 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業已因和解成立而終結,有和解筆錄影本1 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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