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 上訴人
- 連振興即保視捷光學眼鏡行
- 被上訴人
-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榮
- 被上訴人
- 卓錦隆
- 被上訴人
- 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翁光裕
- 被上訴人
- 翁冠群
- 被上訴人
- 達菖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正聰
- 被上訴人
- 張雲男
- 被上訴人
- 國賀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晉文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 萬2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