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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上訴人
連振興即保視捷光學眼鏡行
被上訴人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
被上訴人
卓錦隆
被上訴人
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翁光裕
被上訴人
翁冠群
被上訴人
達菖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正聰
被上訴人
張雲男
被上訴人
國賀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魏晉文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 萬2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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