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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55號

確認投資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訴人
益昇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哲在重機械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5號確認投資關係存在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僅聲明上訴,未表明第二審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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