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投資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 益昇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哲在重機械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5號確認投資關係存在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僅聲明上訴,未表明第二審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