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重訴字第55號
- 上訴人
- 益昇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俊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哲在重機械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5號確認投資關係存在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僅聲明上訴,未表明第二審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