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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鄧雅心
  •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勝發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57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 被告
    良將建設有限公司法人王金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金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勝發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574 號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伍萬肆仟參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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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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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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