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金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勝發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574 號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伍萬肆仟參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