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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告
許碧花
訴訟代理人
凃曉雯
訴訟代理人
徐惠珍律師
被告
兩岸同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源輝 現在境外住居所不明

      黃條祥

      盧張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4 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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