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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高文淵饒金鳳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7號

原告
周家瑜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被告
蘿莎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鎮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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