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鄭永春、陳嶧鋐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630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廖嘉經 張啓賢 被 告 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嶧鋐 被 告 陳文淵 陳靚孺 陳忠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36 萬6,75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橋舟造船公司)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邀同被告陳嶧鋐、陳文淵、陳靚孺、陳忠禮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 筆合計新臺幣(下同)967 萬元,並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06 年7 月14日起至107 年7 月13日止,利息按原告之基準利率(2.680%)加碼年率1.613%,合計為年息4.293%計算。如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墊)款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借(墊)款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另依授信契約書之授信共通條款第7 條第1 項第1 款、第8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被告大橋舟造船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或減少對其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大橋舟造船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後,原告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或減少對其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大橋舟造船公司自107 年6 月14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利息,且於107 年7 月13日上開借款到期亦未依約清償債務,則依上開授信契約書之約定,被告大橋舟造船公司之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大橋舟造船公司尚積欠原告936 萬6,75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陳嶧鋐、陳文淵、陳靚孺、陳忠禮為被告大橋舟造船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大橋舟造船公司連帶負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應收利息及明細查詢單、原告三個月基準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影本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7-49 頁),核與所述相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大橋舟造船公司既有前揭借款屆期未依約清償之事實,且迄今仍滯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則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大橋舟造船公司即應給付前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陳嶧鋐、陳文淵、陳靚孺、陳忠禮為被告大橋舟造船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新臺幣): ┌─┬──────┬──────┬──────┬───┬───────────────┐ │編│借 款 金 額 │現 欠 本 金 │ 利息起迄日 │ 利息 │ 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 │號│ │ │ │ 利率 ├───────┬───────┤ │ │ │ │ │ │逾期在6 個月以│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內者,依前開利│部分,按前開利│ │ │ │ │ │ │率百分之10 │率百分之20 │ ├─┼──────┼──────┼──────┼───┼───────┼───────┤ │1 │290萬1,000元│281萬0,025元│自107 年6 月│4.293%│自107 年7 月15│自108 年1 月15│ ├─┼──────┼──────┤15日起至清償│ │日起至108 年1 │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76萬9,000元│655萬6,725元│日止 │ │月14日止 │ │ ├─┴──────┴──────┴──────┴───┴───────┴───────┤ │現欠本金合計:936萬6,750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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