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黃飛龍
被告
締曜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被告
陳金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美珊之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7 號2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2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