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原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被 告 高全隆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