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原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 代 理人 朱一品律師 被 告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被 告 高全隆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被告祥合順工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