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8號
- 原告
- 四川貝特爾橡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凱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凌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宗灝律師
- 被告
- 鋐橡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連姿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連姿敏之戶籍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而被告鋐橡工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亦為高雄市三民區,原告雖主張被告連姿敏之居所地為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1 段27號13樓,然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750號裁定之送達遭以查無此人退回(見本院卷第65頁),自無從認定被告連姿敏確有居住在本院轄區內,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