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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8號

原告
四川貝特爾橡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凱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複代理人
葉宗灝律師
被告
鋐橡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連姿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連姿敏之戶籍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而被告鋐橡工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亦為高雄市三民區,原告雖主張被告連姿敏之居所地為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1 段27號13樓,然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750號裁定之送達遭以查無此人退回(見本院卷第65頁),自無從認定被告連姿敏確有居住在本院轄區內,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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