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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 上訴人
    健發欣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743 號塗銷抵押權
  • 被告
    許希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發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希達 許勝山 許玉燕 許玉華 許博凱 葉世豐 葉景祥 葉慧芸 許陳麗花 許淑君 許國卿 許嘉君 許慧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743 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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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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