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發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希達 許勝山 許玉燕 許玉華 許博凱 葉世豐 葉景祥 葉慧芸 許陳麗花 許淑君 許國卿 許嘉君 許慧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743 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