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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健發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希達

      許勝山

      許玉燕

      許玉華

      許博凱

      葉世豐

      葉景祥

      葉慧芸

      許陳麗花

      許淑君

      許國卿

      許嘉君

      許慧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743 號塗銷抵押權

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3,77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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