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8號
- 原告
- 陽明陶藝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阿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貴森律師
- 被告
- 𡍼鳳
- 被告
- 陳雪霞
- 被告
- 翁儷芸
- 被告
- 黃璧貴
- 被告
- 詹世花
- 被告
- 陳鍾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慶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更正增列編號8 之資料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共 有 人 │ 應有部分 │ ├───┼───────────┼──────┤ │ 8 │陳鍾滿 │ 3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