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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8號

原告
陽明陶藝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阿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被告
𡍼鳳
被告
陳雪霞
被告
翁儷芸
被告
黃璧貴
被告
詹世花
被告
陳鍾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更正增列編號8 之資料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共      有      人   │ 應有部分   │
├───┼───────────┼──────┤
│ 8    │陳鍾滿                │  30/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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