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8號原 告 陽明陶藝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阿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被 告 ��鳳 陳雪霞 翁儷芸 黃璧貴 詹世花 陳鍾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更正增列編號8 之資料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 │編號 │ 共 有 人 │ 應有部分 │ ├───┼───────────┼──────┤ │ 8 │陳鍾滿 │ 3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