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52號原 告 林明憲 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律師 被 告 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LVIN SEAN PANG 被 告 吳清政 陳建宏 吳清忠 吳文娜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英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