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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蔡惠琪

  • 當事人
    張淑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淑卿 陳嘉駿 陳信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豐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崑連 林呈松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59 號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張淑卿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4 萬元(計算式:1,174 萬元-440 萬元=734 萬元),上訴人陳嘉駿、陳信昇之上訴利益各為134 萬8,000 元(計算式:234 萬8,000 元-100 萬元=134 萬8,000 元),上訴人張淑卿、陳嘉駿、陳信昇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99 元、2 萬1,547 元、2 萬1,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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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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