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蔡惠琪
- 當事人張淑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淑卿 陳嘉駿 陳信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豐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崑連 林呈松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59 號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張淑卿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4 萬元(計算式:1,174 萬元-440 萬元=734 萬元),上訴人陳嘉駿、陳信昇之上訴利益各為134 萬8,000 元(計算式:234 萬8,000 元-100 萬元=134 萬8,000 元),上訴人張淑卿、陳嘉駿、陳信昇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99 元、2 萬1,547 元、2 萬1,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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