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興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博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8,5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8,5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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