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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興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8,5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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