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明湛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玲(原名:劉金蘭)
- 代理人
- 賴姿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0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0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佳慶金屬有│永豐商業銀│106 年11月20日│ 78,800元 │ 1422200 │ │
│ │限公司 │行民安分行│ │ │ │ │
│ │冉學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