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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請人
明湛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玲(原名:劉金蘭)
代理人
賴姿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0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0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佳慶金屬有│永豐商業銀│106 年11月20日│ 78,800元 │  1422200 │    │
│      │限公司    │行民安分行│              │          │          │    │
│      │冉學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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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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