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代 理 人 林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0號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員邦室內裝│遠東銀行新│104年6月29日│ 50,000元 │CH9056843 │ ││ │修設計股份│莊富國分行│ │ │ │ ││ │有限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