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0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0號
- 聲 請 人
-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來旺
- 代 理 人 林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0號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員邦室內裝│遠東銀行新│104年6月29日│ 50,000元 │CH9056843 │ ││ │修設計股份│莊富國分行│ │ │ │ ││ │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