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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代理人
張朝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7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7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雙東宏企業│彰化商業銀│106年8月8日 │56,179元  │LN9339240 │    │
│      │有限公司  │行土城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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