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2號聲 請 人 劉敏嬿即昕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冠云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8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年翔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6年10月7日│181,020元 │HA2849527 │ │ │ │司 陳順天 │行新莊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