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4號聲 請 人 大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沈柏樺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04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001 │大昌室內裝│合作金庫商│106 年12月31日│196,400 元│ 0377581 │ │ │ │修設計有限│業銀行五股│ │ │ │ │ │ │公司 │工業區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