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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請人
大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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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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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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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昌室內裝│合作金庫商│106 年12月31日│196,400 元│ 0377581  │    │
│      │修設計有限│業銀行五股│              │          │          │    │
│      │公司      │工業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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