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0號聲 請 人 黃文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3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1 │宏盛商行 │華南商業銀│106年12月31 │32,436元 │7558350 │ │ │ │ │行五股分行│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