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1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1號
- 聲 請 人
- 綋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幼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31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台劦企業股│華南商業銀│106 年12月15日│ 57,906元 │PD0016133 │ ││ │份有限公司│行埔墘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