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5號聲 請 人 柏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偉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7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德釧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柏鈞食品股│華銀土城分│106年12月11 │25,000元 │PD1402970 │ │ │ │份有限公司│行 │日 │ │ │ │ │ │秦偉文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