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同永紙器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69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 │ │ │(新臺幣)│ │考│├──┼────┼─────┼───────┼─────┼─────┼─┤│001 │同永紙器│彰化商業銀│ 106年12月30日│ 40,000元 │ LN5917437│ ││ │廠有限公│行樹林分行│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