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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請人
同永紙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69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 │ │ │(新臺幣)│ │考│├──┼────┼─────┼───────┼─────┼─────┼─┤│001 │同永紙器│彰化商業銀│ 106年12月30日│ 40,000元 │ LN5917437│ ││ │廠有限公│行樹林分行│ │ │ │ ││ │司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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