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台灣優勢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驤 代 理 人 張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5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宜遙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1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國泰世華商│國泰世華商│106年5月2日 │200,000元 │FV0020864 │ │ │ │業銀行 │業銀行二重│ │ │ │ │ │ │ │分行 │ │ │ │ │ └───┴─────┴─────┴──────┴─────┴─────┴──┘